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3-04-25 22:12:47 2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劳社发[2002]7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本人退休时间以审批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准的时间为准;基本养老金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从审批机关批准的次月起,基本养老金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超过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缴费年限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为止(含当月)。

目前未按上述办法办理退休审批工作的地区,要尽快采取措施进行过渡,从2003年1-月起按本办法执行。

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工人岗位的,应及时将其变动情况报参保所对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按现岗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

三、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未达到病退年龄的职工,由本人申请,单位按规定的程序申报,地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在过渡期间按陕劳社发[2001]204号文件有关规定,新老办法同时计算,就高执行。即按陕政发[1998]28号等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每提前一年,基本养老金(不包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2%;按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的原办法计发时,计发比例为40%,计发基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生活补贴,按陕劳发[1998]161号文件规定执行。过渡期结束后,只执行新办法。计算的月退职生活费若低于我省规定的最低水平的(现行180元),按最低水平执行。

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仍按陕劳发[1999]6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列入国家计划的破产兼并企业,其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计算缴费和退休时间:从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次月起纳入统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具体手续。

五、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若本人自愿,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限可以后延,延长期间继续按规定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但不得以事后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对原在国有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的人员,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本人申请,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执行。

对原在国有企业工作,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女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的。本人申请,仍可以按50周岁的退休年龄退休。

六、未参加养老保险企业的固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若本人要求将在原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应以当期上年所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从1993年1月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止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

七、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陕劳社发[2000]76号文件规定,加强对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市级(原行业统筹企业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登记,同时抄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退休公示制度,实行群众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数据库,真实反映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具体从事的特殊工种及时间等内容。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国家新的特殊工种目录未公布之前,严禁擅自扩大特殊工种范围。对本地区企业原执行的特殊工种目录,要依据国家、省上对特殊工种的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八、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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