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用人单位责任义务问题
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履行依法登记参保、如实申报缴费、代扣代缴、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失业人员办理备案手续等相关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履行失业保险相关法定义务以及由于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操作不规范、未及时为本单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等原因,影响其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关于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和重新就业再次失业后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期限计算问题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其缴费时间的计算为单位(本人)累计实际缴费的时间,并应根据单位(个人)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再次就业后参保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未满时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前次剩余缴费时间和再次就业后参保缴费时间合并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时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缴费后,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人员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参保并缴费时间不足一年;
2、自愿辞职或自动离职;
3、不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4、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三、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的医疗补助待遇和生育补助待遇问题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仍按相关规定享受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待遇。女性失业人员未参加基本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以享受因生育而发生的医疗补贴。
四、关于因患病不能进行求职登记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对因伤病不能进行求职登记的失业人员,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认定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正常接收,并按其参保缴费年限计发失业保险待遇。
五、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转移后的待遇领取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务工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失业人员在省内跨统筹范围转移的,迁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按迁入地标准及时将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等失业保险费用相应划转,具体按《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辽政发[2001]26号)规定执行。迁入地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的转迁手续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外来务工人员失业后继续在参保地求职,本人不愿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并批准,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在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更多的关于认定、赔偿、参保、缴费等信息,请查询【】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