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
大劳发[2005]59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规范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使用管理,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具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以下简称“三证”),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二、纳入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大型医疗设备是指: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螺旋CT(SCT)、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心内生理仪、射频治疗仪、体外震波碎石机、高压氧舱。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填写“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登记表”,提供“三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型医疗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于2005年7月31日前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实备案。凡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未取得“三证”,及未经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核实备案的大型医疗设备,其发生的费用,自2005年8月5日起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个人负担比例及余额部分费用仍按大劳医字[2000]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其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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