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待遇
时间:2023-08-17 14:02:35 3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第31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阜宁再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日前,阜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阜劳社[2009]54号)文件,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保障待遇,让参保人员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一是提高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将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支付最高限额由原12万元调整为17万元,提高后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支付最高限额合计为20万元。

二是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就医补偿待遇。参保城镇居民在所在镇卫生院就医的,5000元以内部分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三是提高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医药费用纳入补偿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

四是降低转外地诊治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比例。经批准转外地诊治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比例,县外市内由5%调整为零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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