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规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上述法律,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企业在试用期内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低保”违法行为。社会保险是国家对职工的生命和医疗保障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是指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允许双方自由协商。因此,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如何缴纳社会保险,不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讨论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执行。即使双方都有书面协议,只要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就是非法的,双方都应按照法律法规执行。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近两年,但一些用人单位仍存在一些误解,有的甚至滥用试用期。目前,不少单位在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家政人员流动性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手续复杂。短期内,他们频繁地进出岗位。本单位人力资源部从简化工作的角度考虑,很多工作是标准化的。试用期虽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检验期,但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这是因为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
全文7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