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根据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追加赔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工资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逾期不付款,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职工工资总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职工追加补偿:无故扣减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报酬,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标准——《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对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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