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约的行为。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可见未经过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该公司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故用人单位不能无故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辞退员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具体的赔偿方如下: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职员如果发现单位支付的工资数额,与自己劳动合同之中显示的数额不愿意,那么可以向单位的相关人员询问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理由,如果单位给出的理由不充分,可以要求其补发,对于不补发的情形,则可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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