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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废止)规定了已婚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工作范围: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三、四级有毒作业分类标准
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女工保健条例》中女工孕前保健的内容,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规定: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止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三、四级有毒作业分类
<2.积极开展优生优育宣传咨询
<3.对女工进行孕期知识健康教育,使月经结束后能主动接受检查,近期有急性中毒等危害母婴健康疾病史者不宜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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