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承载了人类再生产的使命,对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正是源于女性生理特点提出来的。1988年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1990年原劳动部制定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禁忌规定》),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特点和哺乳子女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采取有别于男性的保护,就女职工所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工种和强度等方面做了规定。《规定》和《禁忌规定》实施以来,在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提高民族的人口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定》和《禁忌规定》的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劳动生产中出现了许多新材料、新物质,成为威胁女职工安全健康的潜在危险,女职工流产、胎儿致畸或终身不育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目前没有专门机构对这些新材料、新物质是否给女性生育机能带来危险、需要何种特殊防护进行研究,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缺乏科学依据,一旦出现问题,女职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也会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解决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问题,更好的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推进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们建议:
一、加快《规定》修订工作进度。《规定》颁布实施二十二年,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修订《规定》已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各地要求尽快出台新《规定》的呼声很高。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修订《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尽快出台符合新形势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二、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是禁忌劳动标准的研究。《禁忌规定》出台前,受原劳动部委托,原北京医科大学(2001年并入北大预防医学科学院)妇女劳动卫生研究组于1985年建实验室开展专项研究,为《禁忌规定》的出台提供了科学依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应该加大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特别是禁忌劳动研究的财政支持和人才支持,组织相关科研部门开展研究和科学测算,结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科学、适度的制定针对女性劳动者生殖健康的在劳动过程中保护标准。
三、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政府劳动监督部门应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严肃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重点抽查劳动安全卫生方面较突出的行业、企业,加大惩处力度,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和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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