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故减薪怎么办?
(1)一旦领导提议给你减薪,他应该要求单位提供书面文件作为证据。岗位调整和减薪的实质是改变你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书面文件,诉讼可能会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
(2)如果您不愿意接受工作岗位调整和减薪,应尽量保持原岗位工作,取证,并立即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在上述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由于维权延误,几乎失去了获胜的机会。究其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十三条,旨在告诉劳动者及时维权。被调离后一个月内仍未回复的,可视为接受单位行为。因此,接到公司调职降薪指令后,职工朋友应及时请假,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登记,或直接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鉴于申请劳动仲裁仍需收集证据和准备材料,建议劳动者先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他们有投诉记录,就不怕一个月的异议期。当然,这也是一个可行的方式,记录下与领导的谈话,拒绝接受工作调动和减薪。《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现实中,一些工人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会将他们调到其他岗位。同时,根据新岗位工资标准确定职工工资。然而,工人们经常对减薪提出反对意见,尤其是在减薪幅度过大的情况下。现实中,很多企业为了降低职工的工资待遇,强迫职工辞职。他们往往以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或者用工自主权的名义,随意调整职工岗位,并根据调整后岗位的工资核定职工工资。如果员工对岗位调整没有异议,但对减薪提出异议,那么企业减薪是否合法?现在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调整岗位、降低工资是合法的。究其原因,是企业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经工人同意调整职位或降低工资是非法的。究其原因,劳动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岗位和工资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面变更。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前提下,调整岗位、降低工资是企业的权利,但企业应当证明其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不得擅自调整岗位、降低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企业有权利和义务对确实不称职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但此时,企业往往理直气壮地认为,既然岗位可以调整,工资就应该根据调整后的岗位来确定。笔者认为,企业无权减薪。笔者认为,所谓“岗位调整”,一方面是指企业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到合适的岗位,这需要考虑劳动者的职业性质、工作能力、劳动者的接受程度等因素;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企业自身的特点岗位调整后工资的合理性,即要调整到工资相同的岗位,不能导致职工收入大幅减少,甚至影响职工的正常生活。因此,如果职工对企业调整岗位、降低工资提出异议,认为企业调整岗位、降低工资是不合理的,企业应当证明是完全合理的。否则,我们就不应该支持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工资的做法。如果企业调整岗位、降低工资是合理的,就应该予以支持。这既保证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缓和矛盾,仲裁员或法官应根据普通人的认知标准和自身价值观,做出自己的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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