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虽然确有可能存在道德风险,但从法律规定来看,只要双方在孕期补办了结婚手续,其未婚先孕所生育的子女,仍然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也属于合法生育子女,职工仍有权享受“三期”待遇。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劳动法》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女职工保护条例》第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关系。”
上述这些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因此女职工未婚先孕的仍然可以享受“三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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