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摘要讲述了在员工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禁止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以经济性裁员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在女员工处于“三期”内的情况;劳动合同期满需续延至“三期”期满,用人单位才有权执行正常解除流程。这些规定强调了员工权益,保障了员工在职场中的地位和福利。
1.禁止因员工没有主观上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无过失”指的是员工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但若员工无法完成正常的工作任务,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不允许解除合同。
2.不得以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需要一次性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不论单位经济状况多差,除非破产,其他情况用人单位都不能解除与“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这点相对人性化,毕竟女员工在“三期”内属于经济压力较大的情况。重心需要放在家庭,更需要一个生产完随时可以恢复工作状态的平台。
3.劳动合同期满,需续延劳动合同至“三期”期满。
具体续延时间,指的是到员工“哺乳期”结束,也就是婴儿一周岁的时候。即时,用人单位才有权执行正常解除流程。
" 禁 止 无 过 失 解 除 三 期 女 员 工 劳 动 合 同 "
三期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如果确有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与员工协商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为: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的八倍,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按10倍计算,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12倍计算,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15倍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用人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员工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禁止因员工没有主观上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以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需续延至“三期”期满,用人单位才有权执行正常解除流程。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若确有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与员工协商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处于“三期”的女职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仍然有权依法解除: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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