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辞退,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并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孕妇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什么待遇
1、哺乳期指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
2、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
3、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4、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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