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一些报刊上时有发现限制性别的招聘广告,有的公司招聘时虽然表面没有性别限制,可一旦进入面试阶段就将女性拒之门外。一些单位和部门重男轻女思想严重,更为恶劣的是,一些企业在女职工孕期采取变岗变薪的办法,侵犯女职工合法利益。
从由全国妇联牵头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看,职场中的女性权益仍在遭受侵害。
调查结果显示,女性再就业较男性困难,49.7%的女员工认为再就业时受到年龄和性别歧视,比下岗男员工高出18.9%;18至64岁人士的就业率,女性比男性低6.6%。城镇就业女性的年均收入大约是男性收入的70.1%;从收入分布看,城镇就业女性年收入低于5000元的占47.4%,低收入的女性比男性高19.3%,而年收入高于1.5万元的女性为6.1%,中等以上收入的女性比男性低6.6%。城镇男女收入的差距与就业状况和职业层次直接相关。女性较多地集中在收入偏低的职业;在相同职业中,女性的职务级别又比男性偏低。女性在各类负责人中的比例占6.1%;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占22.8%,但这两类职业中,女性收入占同类男性收入的比例仅为57.9%和68.3%,低于平均水平。
在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国家和上海市早就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等。在就业方面,法律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各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工资待遇方面,法律规定要实行同工同酬原则,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方面,坚持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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