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用人市场上,女性经常会遭受用人单位的高门槛等性别歧视。已经提请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出,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
修订草案提出,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当前,有些女职工一旦怀孕、生育,就会被用人单位辞退或降薪。针对这种现象,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直接或者变相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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