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一、用工单位的义务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工作场所、劳动经费、技术资料等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在劳动保护方面,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凡是国家有标准规定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合同约定只能高于国家标准。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哪些
1、录用职工方面的权利。主要是有权按国家规定和本单位需要择优录用职工,可以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数量、用工形式等。
2劳动组织方面的权利。主要是有权按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机构、编制和任职(上岗)资格条件;有权任免、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职工进行内部调配和劳动组合,并对职工的劳动实施指挥相监督。
3劳动报酬分配方面的权利。主要是有权按国家规定确定工资分配办法,自主决定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等。
4、劳动纪律方面的权利。主要是有权制定和实施劳动纪律;有权决定对职工的奖惩。
5、决定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方面的权利。主要是有权与跟职工以签定协议方式、续订、变更、暂停或解除劳动合同;有权在具备法定或约定条件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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