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后,公司能否降低工资
时间:2023-05-07 09:42:59 3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对工资的数额和构成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降低工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擅自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支付加班费或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差额;如果雇主未能在期限内付款,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者国家规定足额、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p>(2)向工人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3)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4)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时,未按照本规定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合同到期,公司减薪?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

1如果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包括工资标准,并续签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包括工资标准,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按照本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维持或者提高工资标准,也可以降低工资标准。在“维护或改进”的情况下,如果雇员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雇主无需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因工资较低不同意续签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可以看出,根据上述“1”中的“2”,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期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基础。如果少于六个月,应向工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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