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
关系,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为民主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企业应当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除前款规定的形式外,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议事会、劳资恳谈会、民主协商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条职工应当依法行使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职工对本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表达、参与、协商、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企业应当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注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关注职工身心健康,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通过民主管理实现企业长远发展与职工个人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其职工应当在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指导参与民主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企业民主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帮助、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可以根据企业的要求,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由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大厦工会联合会或者县级以下行业工会,通过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第九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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