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最高一千元罚款。
在落实垃圾产生者义务和责任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该如何筹措草案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应当遵循“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的原则。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式,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定价成本监审和定价听证,合理制定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农村地区的保洁费,则以市、县(区)政府补贴为主,其他渠道为辅方式筹集。
条例草案同时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资金需求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经费预算。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不足支付部分,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不缴垃圾费怎处罚
单位
处以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50000元的罚款
个人
处以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上最高1000元罚款
如何提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可于3月17日前送广东省人大环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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