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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

2020-09-04 96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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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长沙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条生活垃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不同属性、处理方式分为下列类别:(一)可回收物,是指纸类、塑料器具、金属、玻璃、织物等可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含汞灯管,家用化学品,含铅、汞、镉电池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三)厨余垃圾,是指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易腐烂、含有机质的废弃物。并根据厨余垃圾产生在家庭、餐饮服务、农贸市场等场所的不同,分为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之外的废弃物,包括大骨头、餐巾纸、卫生间用纸、纸尿裤、塑料袋、花盆、陶瓷等。家具、家用电器等整体性强、体积超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废弃物,称为大件垃圾。 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及时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二)对厨余垃圾实行每日收集、运输;(三)对其他垃圾实行每日或者定期收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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