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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3-05-07 3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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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2、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省辖市或者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关闭经准予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拆除或者关闭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条件具体如下: 1、从国内外各城市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来看,大致都是根据垃圾的成分、产生量,结合本地垃圾的资源利用和处理方式来进行分类的; 2、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设备,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具有社会、经济、生态等几方面的效益。 综上所述,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省辖市或者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关闭经准予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拆除或者关闭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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