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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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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应当建立健全对餐厨垃圾的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并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纳入网格化管理。卫生、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纳入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城管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收运餐厨垃圾车辆的执法检查。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防止污染环境的方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并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胡同、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单位负责。(二)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三)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五)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六)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沿街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七)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由管理单位负责。(八)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九)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由管理单位负责。(十)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清扫保洁单位负责。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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