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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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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机制。产生生活垃圾的区县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XX应当根据跨区域处理的生活垃圾量,交纳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用。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基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知识,纳入中小学校课程。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胡同、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单位负责。(二)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三)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五)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六)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沿街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七)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由管理单位负责。(八)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九)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由管理单位负责。(十)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清扫保洁单位负责。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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