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在怀孕期间,本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怀孕期间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超过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减少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上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哺乳期间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她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在此期间调整工作岗位或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可以调整怀孕女工的岗位,但必须以保护女工为原则,即:,怀孕女工不称职,不能适应原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减少劳动量、改善相应劳动条件的基础上,调整岗位,安排其他劳动。
用人单位能否降低怀孕女工的工资p>用人单位调整怀孕女员工岗位后,往往按照岗位调整和新岗位调薪的原则支付女员工工资。可以吗?这是需要回答的第二个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得降低女职工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上海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孕期、哺乳期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原工资性收入。”根据这些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减少怀孕女工的工资性收入。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调整了女工的工作岗位,但不能减少女工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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