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哺乳期需要注意不能从事一些特定的劳动,包括在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以及核事故和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和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此外,女职工在哺乳期还需要避免其他一些劳动。
在哺乳期,女职工需要特别注意不能从事一些劳动。这些劳动包括:在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以及核事故和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和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劳动也是女职工在哺乳期需要避免的。
哪 些 劳 动 是 哺 乳 期 女 职 工 不 能 从 事 的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劳动期间有一些禁忌从事的劳动。首先,不得从事矿山井下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以及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其次,在经期,女职工也不得从事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和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此外,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也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因此,用人单位应该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哺乳期,女职工需要特别注意不能从事一些劳动。这些劳动包括:在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以及核事故和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和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劳动也是女职工在哺乳期需要避免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劳动期间有一些禁忌从事的劳动。首先,不得从事矿山井下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以及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其次,在经期,女职工也不得从事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和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因此,用人单位应该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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