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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离职领导挽留怎么回绝

2024-04-18 1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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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诚挚致谢:首要之事,当属向贵司领导表达衷心的感谢与感恩之情。感谢其对您予以充分的信任与关心,更因领导所提供的宝贵机遇以及为此提供的展示自我才华的平台而深感荣幸。此举不仅体现了我们对领导的敬重与礼貌,也充分表达了您内心的感激之情。 2.坦荡直陈:向尊敬的领导详尽阐述您离职的具体缘由,可能涉及到个人生活、家庭事务或职业生涯规划等诸多方面。请务必以真诚之心表达您的想法及决策,切勿使领导产生误解,以为您轻率做出决定或是缺乏充足的理由。 3.预留缓冲期:告知领导您将在何种期限内妥善处理完手头上的各项工作任务,并恳请领导给予您充足的时间与空间,以便您能顺利完成工作交接事宜以及离职手续办理。 4.敬献敬意:最后,请向领导表达您最真挚的敬意与美好祝愿。感谢领导长期以来对您的鼎力支持与无私帮助,同时也请表达出您对公司的深深感激与美好祝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n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n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n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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