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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规避招聘录用过程中的劳动用工风险

2024-06-06 1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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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企业规避用工风险的方法很多,但既然在保险这一栏中,那我们就只谈用保险的方式规避用工风险。 企业所担心的用工风险其实在很多情况下就是指企业在法律法规中约定的,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对企业员工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或损失补偿责任。 解决此类风险,企业选择比较多的就是团体意外险以及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又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和工伤责任保险,但需要提出的重要一点是,团体意外险与责任保险在排除企业用工风险的功用方面有较大的差别,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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