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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的原因

2021-12-11 39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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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反就业歧视的原因: 1、为l捍卫人的尊严和保护人格权; 2、为了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3、为了充分发挥人的潜能和有效利用人力资源; 4、为了个人的幸福和人的健康发展; 5、为了和谐社会的建立。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学习方式、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解除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根据相关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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