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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旦法律确认延长生育假,如何延长产假(包括男性陪产假),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女性的意见,另一方面也要兼顾用人单位的看法。因为女性产假时间长短...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这个公约对“就业歧视”做了界定。《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对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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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起因“形象欠佳”被无故解聘六指员工的案件在徐州鼓楼区司法局牌楼司法所的关注下,成功得到圆满解决,有力地维护了六指员工的合法权益。张某是一名38岁的中年妇女,来自农村,没有文化,没有特殊技能,很难找到工作。去年4月,谢某在鼓楼花园附近开了一家饭店,张贴了一张招聘启事,要招服务员等招聘信息。看到招聘消息后,来自农村的张某被招进了店内工作,饭店老板谢某当天与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以每月1000元工资,包吃住,安排她从事饭店端盘子、洗刷碗筷、洗菜等简单的服务工作,工作上,张某不怕辛苦从早忙到晚,老板一直都夸她能干。可就在今年,2月18日上午,老板谢某突然带来一位时尚漂亮的中年妇女,对张某声称:“你从明天开始就不要来上班了,顾客反映你的六指形象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口味和心情,一会把近期半个月的工资领了,另找高就吧。”突然离职,家中收入来源中断了,张某一时半会儿又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法律维权意识又不强……无奈之下,她致电12348咨询相关法律维权事项。没想到的是,牌楼司法所很快就指派了专职调解员跟进案件。司法调解员了解案情后,表示:“用人方招用人员,首先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社会保险,强行解聘,张某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其次,饭店老板仅因张某有六个手指,便以‘形象欠佳’为由,不顾签订合同的事实,强行解聘,明显构成就业歧视。”当日,专职调解员随同张某约定谢老板来到饭店参与现场调解,饭店谢老板耐心听取法律方面的解答,饭店老板谢某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均认可,但在调解赔偿金时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过长达3个多小时的沟通交流,司法调解员一边耐心释法,一边为张某争取到了3000元的补偿金。至此,一场因“形象欠佳”解聘六指员工的案件,最终以维权人获得补偿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目前,产假期间妇女的工资是由社保出的,但是,这还不足够。一是,有没给齐的部分,还是得由妇女所在单位出的。二是单位因为人员变动的效率损失被忽略了。这个时候,保护、优待生育妇女的规定,不过是法律强制一部分人必须做什么,强制这部分人必须为妇女生育付出额外的代价。 比如,保护生育妇女的利益,针对的就是企业主或生育女性身边的同事。如果老板请一个人来替代,或者多给加班费给其他员工,让他们多承担一些工作,那么,这个成本就是老板承担;如果老板没有请人,也没多给加班费,生育女性的工作,被周围的同事默默地承担了,那么,这个成本就是同事们承担了。优待生育妇女,是社会的责任,国家的义务,最终落到实处,却要求遇到生育女性员工所在的企业和她身边的几个同事承担额外的义务。其中的不合理之处,非常明显。 既然如此,企业当然会排斥育龄妇女。只要不是政府来替代企业招聘,只要企业还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企业就有很多办法来达成这一点。从是否结婚、年龄、是否购房等客观条件上,企业可以很容易地发现、排除掉那些有较大可能生育的女性,或者干脆只招收已经生育过孩子的女性。
就业歧视 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学习方式、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就业歧视的类型有: (1)工资收入歧视。指从事相同工作的员工,一部分人由于非经济个人特征而导致所获工资收入低于另一部分人。 (2)就业歧视。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甚至部分劳动力供给者具有更好的劳动力供给条件,但是由于这部分劳动力个人的非经济特征而遭到雇主的拒绝,因而承受着不适当的失业比重。 (3)职业歧视。指在劳动力市场上,某些劳动力即使完全有能力胜任,却因非经济的个人特征而导致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某些职业,或者被排挤到同一职业中的过低层次的位置上。 当遭遇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寻求的救济途径有: 1.举报投诉: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12333(人社局)、12351(中华全国总工会)热线等渠道,对就业歧视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将采取谈话、对话、函询等方式,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拒不接受约谈或拒不改正的,将被依法查处,并向社会曝光。 2.申请调解: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或在“掌上12333”软件上申请劳动者调解,申请相关部门介入并调解与用人单位间的矛盾纠纷。 3.司法救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可要求继续工作或直接赔偿;同时可针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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