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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这个公约对“就业歧视”做了界定。《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对就业歧视的定义:简单地说,“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视为歧视。”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就业歧视定义有三个方面含义: 1、在就业和职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法律禁止的差别对待,从而对当事人就业和职业的机会平等造成损害,这样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歧视。 2、法律禁止歧视的主要领域有种族、民族、宗教、性别、社会出身等。 3、如果用人单位出于工作职业本身的内在需要作出的区别或优惠就不是歧视。
一、什么是“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二、“就业歧视”的表现 在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歧视中,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年龄歧视。用人单位总是把求职者的岁数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二是性别歧视。在每年的大学毕业生双向选择会上,许多用人单位明确声明“不招女生”。 三是学历歧视。 四是户籍歧视。
日前,一起因“形象欠佳”被无故解聘六指员工的案件在徐州鼓楼区司法局牌楼司法所的关注下,成功得到圆满解决,有力地维护了六指员工的合法权益。张某是一名38岁的中年妇女,来自农村,没有文化,没有特殊技能,很难找到工作。去年4月,谢某在鼓楼花园附近开了一家饭店,张贴了一张招聘启事,要招服务员等招聘信息。看到招聘消息后,来自农村的张某被招进了店内工作,饭店老板谢某当天与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以每月1000元工资,包吃住,安排她从事饭店端盘子、洗刷碗筷、洗菜等简单的服务工作,工作上,张某不怕辛苦从早忙到晚,老板一直都夸她能干。可就在今年,2月18日上午,老板谢某突然带来一位时尚漂亮的中年妇女,对张某声称:“你从明天开始就不要来上班了,顾客反映你的六指形象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口味和心情,一会把近期半个月的工资领了,另找高就吧。”突然离职,家中收入来源中断了,张某一时半会儿又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法律维权意识又不强……无奈之下,她致电12348咨询相关法律维权事项。没想到的是,牌楼司法所很快就指派了专职调解员跟进案件。司法调解员了解案情后,表示:“用人方招用人员,首先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社会保险,强行解聘,张某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其次,饭店老板仅因张某有六个手指,便以‘形象欠佳’为由,不顾签订合同的事实,强行解聘,明显构成就业歧视。”当日,专职调解员随同张某约定谢老板来到饭店参与现场调解,饭店谢老板耐心听取法律方面的解答,饭店老板谢某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均认可,但在调解赔偿金时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过长达3个多小时的沟通交流,司法调解员一边耐心释法,一边为张某争取到了3000元的补偿金。至此,一场因“形象欠佳”解聘六指员工的案件,最终以维权人获得补偿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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