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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不让休是否可以劳动仲裁

2024-06-10 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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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职工每年享受一定天数的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职工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一般来说,带薪年休假的仲裁时效,即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通常,1年就是一般时效说,而特别时效说包括时效中止时效中断和时效延长。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断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结合“年休假”,如果没有“中止”“中断”情形的,则适用“延长”情形,即,主张“年休假”的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通常是按照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天数,以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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