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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未休劳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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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产假未休劳动仲裁申请,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津贴不支付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依法生育的,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机构不依法支付生育津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津贴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多年未休的,以前年份就不算了,因为仲裁时效也就1年,超过1年劳动局就不受理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3、到新单位后,依据条例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同上。
员工年休假劳动仲裁年限有1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一年,所以因年假产生劳动争议的,一般只能主张一年前的年假,如果协商年假跨年的,可以主张跨年的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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