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制药厂的销售人员,自去年进该厂工作自今,厂里只根据销售业绩按提成方式给我发薪,没有基本工资,这样一来,有时我接连几个月没有工资,生活因此缺少保障。最近听说政府对此有了新的规定,不知这些新规定是否对我有利,厂里的作法合法吗?张楠
张楠读者:
当前对于销售人员只发销售提成无底薪的情况并非个别,这种作法实质上不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最近本市出台了新的规定对此作了重申,该新的规定就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2年3月19日公布的《关于对科技创新和市场营销人员实行计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对于从事市场开拓、产品销售一线工作的营销人员,单位可以与之约定采用计效工资的分配方式。计效工资不同于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其特点是将职工的工资与其创造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效益直接联系起来,使工资收入能直接体现劳动价值,更好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其构成是基础工资和业绩工资两部分。同时《意见》强调,实行计效工资也应每月必须支付一次,并且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每月490元)。
显然,此《意见》对你是有利的,你可以依法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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