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所在单位照发本人工资。从第四个月起暂按因工死亡处理,由社会保险部门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发给一次性遗属抚恤金的百分之五十。当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时,再发给其余待遇。失踪后出现的,从本人工资中扣还已发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
参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发布日期:1998年10月18日
执行日期:199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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