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被定罪宣告无罪的,按照《赔偿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工作人员上一年度的平均日工资计算”的规定处理违法违纪,被法院宣告无罪的,原工作单位(原单位被撤销的,上级主管部门,(二)刑满释放后被法院宣告无罪,在恢复公职期间在原单位参加劳动,劳动期间工资低于原工资的,差额补足
[详见《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刑满释放后如何补发无罪释放人员工资福利的批复》(浙劳函[1997]54号,19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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