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在职期间受刑事处罚的,退休后判处有罪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一、缓刑期满该怎么处理
缓刑期满的处理方式如下:
1、缓刑期满如果没有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被判了缓刑,五年内再犯罪不算累犯。仅前刑罚执行完毕的可以被算作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二、1949年参加工作退休
养老保险待遇是指各类企业的劳动者离、退休以后,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而给予的物质帮助。养老保险待遇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根据条件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进一步巩固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建立养老待遇与缴费挂钩、养老金调整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相联系的机制;推动养老保险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养老保险待遇又可分为离休养老保险和退休养老保险两类。1.离休养老保险。离休又称离职休养,适用于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司局级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一定的生活补贴。行政8级以上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老干部离休可取得《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2.退休养老保险。我国正在进行劳动制度改革,固定职工逐步向劳动合同制过渡,因此,固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与劳动合同制退休养老保险同时并存。
(1)固定职工的退休养老待遇。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领取相当于原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费,并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2)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待遇包括退休费(含国家规定加发的其他补贴、补助)、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按月发退休费,直至死亡。退休费标准根据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金额和本人工作期间平均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确定,其他费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管理。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