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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争议该如何处理

2022-05-11 2,406人已浏览
  • 周旋律师

    周旋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擅长:知识产权、劳动纠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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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工伤是指,劳动者因工作而受伤,因此,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有权享受,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发生工伤后,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了关于工伤待遇的争议,这时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这类纠纷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换句话说,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双方都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包括了劳动者拒绝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或者是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形。这时候双方就可以通过普通的劳动争议解决途径,解决工伤待遇纠纷。按照劳动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只有经过了劳动仲裁,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因此,如果想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15日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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