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在天津工作,前不久在一家公司公司工作了2个多月从5.23-8.1日,公司未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提出辞职,要求公司给与我两个月来的双倍工资,公司不同意,后又找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给我的回复是: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的规定是在7月1日开始实行,所以我在新法实施后才工作满1月,后来又说不到一月,所以不支持我的要求。
提问: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说法是否正确,是不是天津的双倍工资是从7月1日才实行?2、如果是错的,像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3、还有一点,我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半个月工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否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回?他们说这不属于他们的管理范围,要我去劳动仲裁才管,是否在推诿责任?
1劳动保障部门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2你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3关于补偿的问题你可在仲裁申请中一并提出。
4因为现在的劳动仲裁不仲裁费所以应当是很方便的。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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