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超十年却没签长期合同
时间:2023-06-05 19:34:14 1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万某2001年6月入职北京A公司从事售后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0年4月1日,A公司为甲方、万某为乙方、B公司为丙方,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与乙方所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由甲方变更为丙方乙方在丙方处的工作岗位及薪酬福利仍按在原甲方处标准执行,乙方在甲方处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丙方处的工作年限。万某每月工资标准为6800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到2011年6月17日,万某的工作年限就满10年了。但让万某没想到的是,2011年6月25日,B公司再次与他签合同,没有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是签了个三年期的合同。2012年5月万某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达成合意,双方于2012年6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

万某起诉到法院,主张2011年6月17日其工作年限已达到10年,故B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就应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B公司却不同意,称三年期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合意。2012年8月20日的仲裁庭审过程中,仲裁员询问万某公司有没有逼迫你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万某答签字是自愿的。本案中,法院没有支持万某的请求。

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瞄准了此例外情形,想方设法让劳动者本人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提供格式化的合同范本,让劳动者本人在上面签字承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很多案例中,劳动者均提出虽然当时知道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为了继续工作,免遭辞退而失业,不得不违背内心真实意愿在书面材料上签字,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万某之所以败诉,关键点在于他无法证明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的情形,而且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了一年之久,他一直没有对劳动合同提出异议。法院综合各方面证据,没有支持劳动者的诉求。本案给劳动者的一个提醒是必须保留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证据,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坚持签订劳动合同,应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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