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三期”内是否可以降低女职工的基本工资或终止劳动合同
怀孕期间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基本工资,分娩、哺乳或终止劳动合同
相关知识:
女职工“三期”时间
[女职工孕期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产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工作,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的保护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对于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
[哺乳期对女工的保护]
<女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为哺乳1岁以下婴儿的女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如果女工有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母乳喂养时间应每天增加1小时
全文21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