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半天请假的员工的工资支付方式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16:40:08 4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乔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员工。他从1991年开始在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1月,乔某不幸患上慢性病。按照医生的指示,他每天只能工作半天,另一半请病假。前6个月,企业照常给乔发工资,第7个月起,企业给乔发半天工资,另半天工资按2007年7月基本工资标准的60%发放,企业通知乔某,30天后与乔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向乔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救助金。乔某并不认同企业的做法,但企业负责人表示,企业的一切行为都是合法的。一是根据劳动保险规定,企业将在前6个月内向请病假的员工支付病假工资,并从第7个月起支付疾病救助费。在乔某半天工作、半天病假的前6个月,企业不仅给他发半天工资,还按另半天基本工资的100%标准给他发病假工资;从第七个月开始,企业不仅支付半天工资,还按照半天基本工资的60%标准支付疾病救助费。其次,根据国家有关医疗期的规定,乔某的医疗期为18个月

到2007年7月,乔某的法定医疗期已经届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乔某仍不能正常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后,企业是否可以解除与乔某的劳动合同?究其原因是什么?专家点评:乔某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首先,企业从第七个月起停止支付乔某病假工资,转而支付疾病救济金是错误的。根据原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处理企业职工半天工作、半天休息工资福利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劳新字[1964]第60号、惠通字[1964]第5号),员工可以休病假休息休养一天,也可以半天工作半天休息,按连续全天休息时间与连续半天工作半天休息时间相结合计算。但员工在半天工作和半天休息期间的休息时间按两个半天计为一天。连续病假不满6个月的,发给半日工资和半日病假工资;六个多月后,应支付半天工资和半天疾病救济金。在这种情况下,乔某从2006年1月开始工作休养半天,因此其连续病假休养时间应按两个半天计算为一天。到2006年7月,乔某累计病假时间只有3个月,因此企业仍应发放半天工资和半天病假工资,而不是将病假工资改为疾病救济。企业必须在2007年1月停止支付乔的半天病假工资,改为支付半天疾病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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