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期员工要支付补偿费
小李2007年5月进入中关村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公司与小李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小李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竞争的企业工作,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在离职时协商确定。2009年5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小李决定换一家公司工作。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公司口头告诉小李,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也不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09年9月,公司突然收到海淀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小李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数额为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公司收到仲裁申请的次日,再次以特快专递的形式书面告知小李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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