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活动。
案例回放
付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1年。合同约定:付某承诺,入职1年内不结婚、怀孕,否则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一切责任由付某承担。付某于合同期限内怀孕并生育一女。付某以挂号信形式向公司请假,甲公司不允许,并以付某无故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甲公司应按照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向付某支付怀孕、生育期间的病假工资。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五种行为严重侵害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合法的劳动权益:一是制定不合理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二是以保护三期女职工为由,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变相给女职工降职降薪。三是降低缴纳保费基数。四是将流动人口排除在享受生育保险范围之外。五是以女职工请病假冲抵年休假。上述这些做法,严重侵犯了女职工合法权益。
法官建议
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保护女职工权益相关法律规定的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救济措施,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完备的法律支持。同时,女职工也要及时了解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如何保障女职工权利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26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三)《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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