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外投资企业应对女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1、不安排妇女从事井下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禁止妇女从事的其他劳动;
2、妇女在经期不得安排其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妇女在孕期、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劳动工作;
4、妇女怀孕七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不得减少妇女依法享有的产假、哺乳期和每天哺乳的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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