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原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独立存在的,虽然合同其他内容有所变更,但对争议解决方式没有重新作出约定,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仲裁的独立,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支持。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除外。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辞职的要给经济补偿金,包括: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单位制度违法,侵害个人权益的。单位终止合同的,先邮寄再登报。先登报的无效。员工以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的,2008年之后才支持;员工以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的,法律支持员工。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造成劳动者无法就业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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