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证责任概述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最早源于古罗马时期,其与民事诉讼相伴而生,两者有着同样源远流长的历史。在我国,举证责任一词首先由行政诉讼法引入法律之中。虽然,对有争议事实作出认定是法院的职责,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条件,但当事人是案件事实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他们不仅了解案件情况,而且有动力和积极性向法院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因此举证责任应该由当事人来承担。由于举证责任对当事人所确立的风险,可以促使当事人在进行法律行为时注意形成和保存证据,防范其中的一些风险。(二)举证责任的内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诉讼双方均已穷尽举证能力、完成举证义务后,仍可能出现有关事实难以查清、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此时,只能运用举证责任的理论及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来决定诉讼的胜负。如果当事人有证据,无论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有能够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还是对方当事人有能够证明事实不存在的证据,由哪一方首先提出证据的问题并不重要,因为双方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都愿意把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提交给法院,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证据,法院在要求当事人举证时,分清...查看原文
2举证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
一、举证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举证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有:1.作用条件不同。证明责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而举证责任仅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2.法律后果不同。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败诉,另一方胜诉。3.主体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意见都有证明的责任;而举证责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担。4.可转移性不同。在同一案件审理中证明责任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如原告提出主张并证明,被告反驳,证明责任就由原告转移到了被告。举证责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来回转移,否则会造成双方都须对真伪不明的案件承担败诉后果的矛盾,也使当事人无法做出预期判断,违背法律稳定性原则。5.目的不同。证明责任是为了查清事实,但总有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法院又不能判双方当事人都败诉,本着公平原则,规定一方承担败诉后果,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起诉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我国是实施“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所以由起诉方的当事人对他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真...查看原文
3举证责任制度
举证责任制度,也称举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应遵循的规章制度。举证制度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无不是围绕诉讼证据来进行的。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若未能提出证据或者提出证据不足以证明时,将承担不利之裁判结果。举证责任是研究对具体的案件事实由谁负责举证以及当事人最终仍不能认定时由谁承担败诉风险和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设立举证制度,对于人民法院公正地裁判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举证责任,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和质量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按通说,举证责任包括三个层次的含义。其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其二,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真实,即提出有效证据的责任;其三,当事人若不能提供证据以证实其主张或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则其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败诉的后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情况:其一,若依照基本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双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已经足够,案件待证事实已经清晰,则依据该查证的事实作出判决;其二,案件事实仍无法查清,或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条,则根据...查看原文
4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案件事实的特殊性,法律在确定举证的顺序时,免除了由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首先进行举证的责任,而确定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即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它是基于现代民法精神中的正义和公平而对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补充、变通和矫正。因诉讼是因原告的起诉而发生,事实上的主张是有原告首先提出的,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有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先提供证据,原告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证据并说明了这些证据具有证明这些事实的证明力的时侯,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反驳时,才由被告对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责任的倒置是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是一种例外。举证责任的倒置适用于特殊侵权案件。因被害人对由加害人控制的危险领域里发生的侵权事件难于知晓,也难以举证证明;其二,对于该危险领域来说,加害人更容易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也更容易提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其三,让加害人对自己控制的危险领域里发生的侵权事件承担证明责任,可以大大预防损害事件的发生。如一典型的香蕉皮案...查看原文
5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分配,是指法院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指定双方当事人按照一定标准分别承担,使原告负担一部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被告负担另一部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如果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能合理分配,就会导致当事人在诉讼地位上不平等,使当事人心理产生阴影,进而导致当事人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1、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不用再承担举证责任(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如果有以上三种情况之一,患者不用再承担举证责任,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关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举证,比照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被告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患者只是对产品缺陷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举证,不必证明过错,由医疗机构或生产者提供证据证明免责的情形。2、医疗损害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侵权法》出台后,在一般情形下把医疗损害定位为过错责任,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就发生了变化。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对于医疗损害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患者只需证明与医院...查看原文
6举证责任问题
修订前《刑事诉讼法》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由上可见,自诉案件应当有自诉人负主要举证责任,这一点毫无疑义。但是能否由此认定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对自诉案件的举证完全持消极被动的态度呢?笔者认为不能作此简单理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审判人员对证据的调查核实,既包括对控辩双方已提交给法庭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还应包括对控辩双方所提及的证据线索的调查核实,这既是一个调查核实已有的证据的过程,同时这也不可避免地是一个收集调取新的证据的过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笔者认为,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对控辩双方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审查。申请人应当提出...查看原文
7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归谁
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一般是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由原告承担对证据诉讼请求的举证责任;但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3.原告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一、反而民法因果关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证据倒置: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情形,即法律直接规定在特定案件中,不由主张权利一方举证,而由另外一方举证的法律制度。二、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规则是什么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或倒置因果关系举证原则。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而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三、环境污染纠纷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环境污染纠纷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污染者承担。特殊的是,环境侵权提起民事诉讼的,由造成环境污染的一方还要就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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