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确定举证期限是否必要?
时间:2023-12-02 05:40:53 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举证期限制度,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逾期将丧失请求法院接受证据或组织质证权利的诉讼期间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此有专门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由法院指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为15日内,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规定审结时间为30日内。

在审理涉及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期间,不应将其计算在内。

举证期限制度亦称举证时效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该在当事人双方约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

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举证将丧失要求法院接受证据、或丧失请求法院在审理时组织质证权利的一种诉讼期间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对举证期限作出专门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为答辩期间即15日内;受诉法院作出移送管辖或驳回异议的裁定后,当事人不服向二审上诉的期限为10日内;二审法院在受理上诉后,规定审结的时间为三十日内。

举证期限制度如何规定?

举证期限制度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制度之一,它指的是当事人进行证据提交和辩论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但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申请法院指定。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的确定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如果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可能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或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期限的起算点可以是案件起诉之日、法院立案之日或者法院组成合议庭之日等。而举证期限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最短不得少于十五日。

举证期限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同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法院也应当场记录,并在裁判文书中确认。

举证期限制度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制度之一,它指的是当事人进行证据提交和辩论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但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申请法院指定。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的确定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如果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可能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或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审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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