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管辖异议后是否应重新指定举证期
在民事诉讼中,当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是否应重新指定举证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且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2.但在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
因此,是否重新指定举证期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断来决定。
二、管辖异议提出时间
1.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意味着管辖异议的提出时间是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15日内。
2.这一规定确保了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并提出异议。
3.在实践中,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因为此时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口头答辩及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易操作。
三、超期提出异议处理
1.如果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其放弃了管辖异议,则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如果当事人在超过答辩期限后提出管辖异议且并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仍应对其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3.尽管超期提出管辖异议可能会作为裁定驳回的一个理由,但法院不能拒绝审查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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