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后能答辩吗,管辖权异议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
时间:2023-06-22 06:22:14 1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管辖权异议后能答辩吗

管辖权异议后原则上是不能进行答辩了。答辩期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是重合的,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15日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已经知道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管辖权异议处理的时间也是其准备答辩的时间,因此在管辖权异议处理之后不应当再给予答辩期。

大家,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经过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的案件,被告一概都没有要求答辩期的权利。如果在管辖权异议处理之后,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则应当根据诉讼请求变更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给予被告答辩期。

二、管辖权异议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

管辖权异议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如下: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三、管辖权异议成立后还要不要交诉讼费

管辖权异议成立后不需要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异议成立时法院是不会收取费用的,异议不成立才要收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n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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