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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规定

2022-04-17 2,170人已浏览
  • 郑晓明律师

    郑晓明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劳动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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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离婚案件,原则上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中有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则既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则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对于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的,则无论是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而如果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则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当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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